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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2018年度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时间:2019-01-07 阅读次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工作要求,现就学校教职工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扣税问题说明如下:

1、计税方法:

此次教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所得税税率表(见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211日起,教职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返聘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按规定请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3、请教职工登录财务处网站快速通道“个人收入查询”并核实扣税信息。如有疑异,请及时与财务处联系作进一步核实,电话:3932513。截止时间为2019年元月10日之前。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81229

附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docx